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薄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4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5民初5735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5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薄军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借款利息671333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不能一次性付清,以先付息后还本的顺序,扣减本金。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从2021年11月1日起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薄军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保险费4890元、律师费50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薄军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薄军承担,退还原告诉讼费690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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