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4********5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4民初956号 |
案号 |
(2021)桂0324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明祯给付原告蒋承月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的租金7万元和2021年2月21日以后租金(2021年2月21日以后租金计算:从2021年2月21日起,以每天租金2000元计算到被告将挖掘机返还给原告之日止)。二、被告蒋明祯赔偿原告蒋承月违约金21000元和2021年2月21日以后违约金三、被告蒋明祯返还挖掘机(斗山225型)给原告蒋承月。四、驳回原告蒋承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19元,由被告蒋明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