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金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30********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5民初957号
案号
(2021)黔0425执8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紫云县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金银签订的合同号为6581120190003473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二、由被告魏金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为6756.92元,自2021年6月8日起的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9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绍芬在借款本息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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