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11********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3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1)桂0123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隆安县贺军铝材经营部铝材货款3194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货款319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原告隆安县贺军铝材经营部已预交599元),由被告谢志华负担5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