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11********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3民初255号
案号
(2021)桂0123执恢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隆安县贺军铝材经营部铝材货款3194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货款319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原告隆安县贺军铝材经营部已预交599元),由被告谢志华负担5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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