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201民初709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1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志林、马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张正才、陈玲、杨建裕、郑伟、王玉兰、闫蓉、张勇、张玉华、王晓梅、董邵红、周海、杨建军、路春景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296450元(利息按照年息15.4%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2日),合计996450元;二、被告杨志林、马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张正才、陈玲、杨建裕、郑伟、王玉兰、闫蓉、张勇、张玉华、王晓梅、董邵红、周海、杨建军、路春景支付利息(利息按年息15.6%从2020年9月13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止);三、被告韩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志林、马玉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正才、陈玲、杨建裕、郑伟、王玉兰、闫蓉、张勇、张玉华、王晓梅、董邵红、周海、杨建军、路春景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30516元,减半收取15258元,邮寄费700元,公告费710元,计16668元,由被告杨志林、马玉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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