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鸡东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03民初193号 |
案号 |
(2021)黑0303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震国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4万,利息974088.26元(截止2018年1月10日),及时自2018年1月11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桂艳、鸡东县鑫盛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52499,减半收取计26249.5元,由徐震国、刘桂艳、鸡东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2018年5月30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21551324503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银峰大街237号(前进街13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