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5********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15民初1713号
案号
(2021)鲁0115执2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5民初1713号原告:徐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徐家新苑小区。被告:贾伟,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原告徐文诉被告贾伟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7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因家庭装修事宜共计欠原告欠款87000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偿还欠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7000元及利息。被告贾伟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下列证据:原告提交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贾伟多次找原告徐文进行家庭衣柜、橱柜的安装,后经结算,2019年11月11日,贾伟给徐文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由于家庭装修木制橱柜等事情,于2019年10月1日亏欠徐文人民币87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金清偿完毕。债务人:贾伟,2019年11月11日”。贾伟在上述借条上进行了签字捺印。本院认为: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贾伟安排徐文从事装修工作,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当认定,原告徐文与被告贾伟之间装修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文向被告贾伟提供了装修服务,被告贾伟应当及时的偿还欠款。因被告贾伟的违约行为而引发了本次纠纷,对此,被告贾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徐文主张贾伟给付欠款87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款过程中并未约定利息,应当认定,该欠款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被告并未作出约定,本院认为以本案的诉前调解立案时间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文货款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贾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索同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高雪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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