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康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82********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615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0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晨、傅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元,并支付利息28308.93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已包含复利及罚息,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有权就位于金华市方前路227号深蓝艺墅33幢106室房屋(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063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3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及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晨、傅康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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