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1********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10405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49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盛华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855.57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及复利(截至2020年5月7日,积欠利息1364.94元、分期手续费15824.37元、违约金2560.47元。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最低收取10元;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二、被告王盛华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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