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仲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24********6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刑初378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洪志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仲华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尕西木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