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82********4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782民初588号
案号
(2021)辽0782执1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朱素坤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素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旭红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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