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临民二初字第66号 |
案号 |
(2019)豫1122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运仓、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俊峰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4日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赵运仓、赵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