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772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4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郑燕明向原告中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2673.8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郑燕明向原告中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178.5元;三、被告蔡泽洪对被告郑燕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元,由原告中凯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郑燕明、被告蔡泽洪负担2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