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2********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潭民初字第2603号 |
案号 |
(2021)闽0703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庆华、滕爱华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其利息20619.64元(该利息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150000元;2016年1月25日前偿还250000元;2016年2月25日前偿还余款;二、被告曾庆华、滕爱华于2016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被告曾庆华、滕爱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曾庆华、滕爱华、吴火城、黄芳、廖九伦、张佩英、张镇华、滕爱兰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建阳市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75号(南郡首府)1幢2层204房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1866-1、2、3、4、5、6、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2)第00493号;他项权利证号:潭房他证建阳字第2014036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吴火城、黄芳、廖九伦、张佩英、张镇华、滕爱兰对上述债务在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火城、黄芳、廖九伦、张佩英、张镇华、滕爱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庆华、滕爱华追偿;五、如被告曾庆华、滕爱华、吴火城、黄芳、廖九伦、张佩英、张镇华、滕爱兰未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市支行有权对本案剩余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受理费29365元,依法减半收取14683元,由被告曾庆华、滕爱华、吴火城、黄芳、廖九伦、张佩英、张镇华、滕爱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