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昆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8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1民初3814号
案号
(2021)豫0181执恢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秋桃、姜青海欠原告王俊芬、张振普本金1,288,000元、利息112,000元,由被告姜青海、苏秋桃于2020年10月20日前偿付本金500,000元,被告姜昆鹏对该款中的本金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秋桃、姜青海于2020年12月20日前偿付原告王俊芬、张振普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2月20日前偿付原告王俊芬、张振普本金288,000元及利息112,000元;原告王俊芬、张振普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原告王俊芬、张振普可对剩余本金及利息(所欠本金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3,205元,由被告苏秋桃、姜青海、姜昆鹏负担10,000元,原告王俊芬、张振普自愿负担3,2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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