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0701民初550号 |
案号 |
(2021)兵0701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法律保护的上限为24%,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率应当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年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雪平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雪平自2019年1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雪平自2019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四、驳回原告冯雪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苗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0399903606Q |
登记机关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