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艾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5********5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初字第3875号
案号
(2021)闽0112执恢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佑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96913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6元,由被告义乌市艾丽斯包覆纱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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