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4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4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何安宁、赵英霞偿还原告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13410.99元,合计1913410.99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6月24日,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0611元,由被申请人何安宁、赵英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