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一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82执4474号 |
案号 |
(2021)豫0482执恢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机之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3277091.53元,并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盛一凡、段武伟、赵丽霞、程传红、段红芳、段军伟、尤娜娜、宋廷政、程传利、王红军、张天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90元,由被告河南机之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盛一凡、段武伟、赵丽霞、程传红、段红芳、段军伟、尤娜娜、宋廷政、程传利、王红军、张天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