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6********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636民初463号
案号
(2021)黔2636执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本金34476.94元,支付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9日利息8335.34元,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4月9日违约金3359.14元以上合计46171.42元。自2020年4月10日之后的产生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但透支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不得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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