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1525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3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将登记于原告任英伟、梁青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5-1号(1-8-1)的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任英伟、梁青;二、被告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英伟、梁青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每月2200元计算;三、被告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英伟、梁青赔偿物品损失2000元;四、被告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英伟、梁青支付水费2754.25元、煤气费及滞纳金742.74元,上述费用合计3496.99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由被告沈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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