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6民初5255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3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56367元(租金555800元+罚息567元);二、被告安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用费:以39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以398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3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以39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以397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357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三、被告赵亚波、被告安绍光、被告王红卫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656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沈阳佳安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租金5558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辽宁兴大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博连带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