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0********84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民终2246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宁夏天雪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496499.39元,支付利息130014.08元(此利息自欠息之日计算止2019年11月20日),本息共计6626513.47元;并以借款本金649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2019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496499.3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告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武市富兴路中心广场东侧的商用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灵国用(2010)第019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0001983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军、王泽娟、杨学刚、杨发斌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告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军、王泽娟、杨学刚、杨发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雪绒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军、王泽娟、杨学刚、杨发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军、王泽娟、杨学刚、杨发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天雪绒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1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6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天雪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军、王泽娟、杨学刚、杨发斌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0639845N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