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0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373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刘杨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二、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171933元、利息3019.28元(截至2020年5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有权对刘杨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为: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500182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刘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5元,由刘杨、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