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敏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1839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侯敏安、蔡玉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龙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分计算,具体计算时应扣除2019年2月4日及2020年1月22日两次偿还的利息共计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