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敏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4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民初1839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3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侯敏安、蔡玉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龙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分计算,具体计算时应扣除2019年2月4日及2020年1月22日两次偿还的利息共计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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