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燕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6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阳如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0万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178023.26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阳如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钟奇全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福安市森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本金3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汤燕菊、杨绍胜、钟梅玉、汤昌其、陈丽平、汤昌谷、杨菊庄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若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平阳如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杨绍胜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六岔路166号的房产在本金104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汤燕菊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甲杯山39号的房产在本金395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福安市森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汤燕菊、杨绍胜、钟奇全、钟梅玉、汤昌其、陈丽平、汤昌谷、杨菊庄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