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01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1)内2501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银山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永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