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02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1)湘1202执3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47674.09元、应收费用22281.69元及借款利息4233.52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止),2020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担264.7元,被告滕江负担264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