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8402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梁贵剩余工程款2080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向原告梁贵支付208088元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20808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梁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2元,均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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