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3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8142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伏龙支付原告高保京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房租60000元,于2021年8月13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二、被告杨伏龙于2021年9月13日前返还原告高保京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仁义巷5#楼25号营业房,并承但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租(月租金5000元)、水费、电费、物业费、暖气费(均以实际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发票为准)。如被告未在2021年8月13日前支付原告房租30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第二项返还房屋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50,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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