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81********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吉0602民初1442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1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汤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汪世明借款本金327304.8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需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时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张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计4469元,由汤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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