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2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1520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志敏、赵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王礼胜返还借款本金96.8万元,并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如下利息:28.8万元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18万元从2020年7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50万元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当扣除于志敏、赵敏已经支付的1万元。二、驳回王礼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0元,减半收取计6740元,由于志敏、赵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