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羊成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3********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民终540号
案号
(2021)琼72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羊成斌、羊东广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二、反诉原告严海与反诉被告羊成斌、羊东广于2019年11月所签订的《清淤合作开发合同》及《清淤物合作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三、反诉被告羊成斌、羊东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反诉原告严海退还6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6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反诉被告羊成斌、羊东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严海经济损失31万元。反诉被告羊成斌、羊东广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和反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合计17600元,均由羊成斌、羊东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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