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英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02********0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602民初432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恢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告王英楠签订的编号为22020120130084832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王英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133362.06元,利息6469.78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月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逾期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按此逾期借款利率支付复利。三、被告王英楠作为抵押人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签订的22020120130084832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如被告王英楠未按本判决第二项限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对抵押房屋(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30105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5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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