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2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4147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6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给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8500元。三、被告姚民、董丽丽对被告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姚民、董丽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55元、保全费3148元,由被告广州欧杰思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姚民、董丽丽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时间
2018-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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