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7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2072号
案号
(2021)桂0122执恢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艳芳返还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陆艳芳支付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为30,819.55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就坐落于南宁市武鸣区新兴社区嘉利商住城33号五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武房权证2010字第0110127565号、武房2010共字第0110127565号)及坐落于南宁市武鸣区新兴社区****)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由被告陆艳芳、曾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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