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0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82民初1708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3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的借款154131.84元,并按照年利率6.35%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战予、王栋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三被告梁志勇、王战予、王栋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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