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926民初625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爱菊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王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