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1202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2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陈兰与被告彭亮及第三人萍乡市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自2021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彭亮退还原告陈兰购房款570,000元;三、被告彭亮返还原告陈兰定金119,6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6元,由被告彭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