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3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青2822民初571号
案号
(2021)青2822执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青2822民初571号原告:杜罗藏,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61978****1618,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上滩村五社,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斌,男,土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1986****1419,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花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姜坤,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3811971****3233,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新店街菜市****。原告杜罗藏诉被告姜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兰齐齐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罗藏及委托代理人白成斌、被告姜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对枸杞地进行司法鉴定,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不足60亩共9亩的土地转让费30.9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定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在诺木洪农场工副业大队有60亩枸杞地(诺木洪农场的地),现转让给原告枸杞种植,每亩34400元,总计206万元,原告一次性付清。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不能违约,如果一方违约,按总地价的两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按60亩一次性付清206万元,开始种植枸杞。今年3月份自己丈量时发现枸杞地不足60亩,相差9亩。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退回多支付9亩地的土地转让费,被告一直拖着不解决,现在被告承认不足60亩,但拒不退款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坤返还原告杜罗藏8亩地款共计275200元,扣除原告杜罗藏欠被告姜坤181000元的债务后,被告还需支付原告杜罗藏942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9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杜罗藏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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