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金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291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市大洼区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7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二、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盘锦市大洼区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被告巩金生、刘兰华对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0元,原告盘锦市大洼区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巩金生、刘兰华负担18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盘锦市大洼区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364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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