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3********1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3305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2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2003.62元、罚息5168.68元,并支付之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钟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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