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2771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1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神州九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汉仙盐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蔡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龙彬偿还本金172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其中,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7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第二部分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期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北京神州九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汉仙盐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蔡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龙彬支付担保保险费17600元;三、驳回原告吴龙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将被告应承担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