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洁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1********0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756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2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伟雄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036.18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20036.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石洁华对上述债务中被告刘伟雄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三分之一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伟雄、石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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