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5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2民初935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同时,按照约定利息利率、罚息利率计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娄馥敏、连杰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被告祁保军、娄馥敏、连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