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11********5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22民初935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同时,按照约定利息利率、罚息利率计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娄馥敏、连杰对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被告祁保军、娄馥敏、连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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