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1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22刑初73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应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章蕴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珊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刘建、胡强、应志强共同退赔被害人职玲艳经济损失15340元;责令被告人刘建退赔蒋英菊经济损失24957元、于素艳经济损失4735元、高玉琴经济损失29590元;张理莉经济损失2920元、金华碧经济损失4735元。责令被告人刘建、应志强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兴兴经济损失29590元、陈艳红经济损失29590元、曹爱芹经济损失2920元、邹三经济损失3175元、程鱼经济损失520元、刘菊经济损失31150元、陶敏艳经济损失9820元、苗小芳经济损失520元、陈艳丽经济损失520元、曾春利经济损失6295元、王丽经济损失520元、钱崇花经济损失3520元、董玉萍经济损失31900元、孟欣经济损失4735元、钟玉虹经济损失19335元。责令被告人胡强、应志强共同退赔被害人丁玉芬经济损失4735元;责令被告人章蕴明、应志强、胡强共同退赔被害人孙苏丽经济损失9565元、杨光平经济损失16130元。七、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及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