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班东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2********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2民初1427号
案号
(2021)桂1422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黄卫明、吴海娇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黄卫明、吴海娇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288414.53元;三、黄卫明、吴海娇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2020年7月1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四、班东春、谢炳青、广西扶绥瑞华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雅建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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