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12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1)鲁0812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孔涛欠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1月止,于每月28日前给付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1500元。二、如孔涛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未到期的欠款视为到期,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孔涛还需另行给付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实际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各一份、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在申请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申请人孔涛于2021年5月26日经济宁市兖州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鲁0812诉前调14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