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06********3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民初5038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4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啸风、袁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借款499297.1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11日,利息、罚息296188.44元,此后按年利率11.575275%计至清偿之日);二、如被告马啸风、袁园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有权对被告马厚龙、马树清、茆玉全提供的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马厚龙所有的房地权宣城字第00052384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25万元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内,茆玉全所有的房地权宣城字第0004928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及马树清所有的房权证文昌字第000016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45万元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67元,由被告马啸风、袁园、马树清、茆玉全、马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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