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5民初709号
案号
(2021)闽0925执恢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艳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款本金78173.7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海琴、许庆宝、徐石华、许木金应对被告陈艳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徐海琴、许庆宝、徐石华、许木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艳梅追偿。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被告陈艳梅、徐海琴、许庆宝、徐石华、许木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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